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刘金龙与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吉林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金龙,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刘金龙,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忠,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小青。被告: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祥。委托代理人:张项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金龙与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刘金龙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交纳)由原告刘金龙负担。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赵雅平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微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