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金龙与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龙,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刘金龙,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忠,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董小青。被告: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祥。委托代理人:张项一,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金龙与被告吉林市大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温环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刘金龙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交纳)由原告刘金龙负担。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赵雅平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微琪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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