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元坡、邓春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元坡,邓春霞,吕治富,鲍玉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867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乐陵市阜欣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吕元坡,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邓春霞,女,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告吕治富,男,1956年1月2日生,汉族。被告鲍玉兴,男,1978年4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元坡、邓春霞、吕治富、鲍玉兴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同清、郭金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经原告与被告邓春霞、吕治富、鲍玉兴协商,由被告邓春霞履行偿还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共计34335.61元,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吕元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吕元坡的起诉。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於海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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