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洪平、齐炎诉齐金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平,齐炎,齐金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重字第12号原告:张洪平,女,197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平原县原告:齐炎,女,199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洪平,系齐炎之母被告:齐金刚,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洪平、齐炎诉被告齐金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平原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原告张洪平、齐炎不服,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少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平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案立案后,经查,对本案涉及的人口地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洪平、齐炎已起诉被告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寇坊社区贾庄村民小组、第三人齐金刚,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号(2015)平民初字第573号。对本案涉及的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原告张洪平已起诉平原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刘秀亭,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案由确权,案号(2015)平行初字第20号。本案必须以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善良审判员  魏新娟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超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