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何慧敏、何国宏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何慧敏,何国宏,彭侠,刘碧如,章美华,易迎春,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丁丰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慧敏(望城县高塘岭镇平顺电脑商店业主)。被执行人何国宏。被执行人彭侠。被执行人刘碧如。被执行人章美华。被执行人易迎春。被执行人何伟。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慧敏、何国宏、彭侠、刘碧如、章美华、易迎春、何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何慧敏、何国宏、彭侠、刘碧如、章美华、易迎春、何伟至今未按本院(2014)望民初字第0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慧敏、何国宏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彭侠、刘碧如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城中小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三、查封被执行人章美华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劳动西路49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四、查封被执行人易迎春、何伟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西路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塘岭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军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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