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79号原告李某,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滕某,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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