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齐延平与韩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山县人民法院
平山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齐延平,韩新亮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381-1号原告齐延平(齐彦平),男,1961年6月5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委托代理人韩彦明,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新亮,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平山县人。委托代理人韩文杰,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延平与被告韩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延平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新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延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延平撤回对韩新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齐延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龙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