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新春与邬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黄新春。委托代理人冯大成。被告邬武清。原告黄新春诉被告邬武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新春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邬武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新春申请撤回对被告邬武清的起诉,这是原告黄新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春撤回对被告邬武清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5元,由原告黄新春负担。审判长黄光权审判员江恩国人民陪审员林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北生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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