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曹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496号原告: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金炼栋,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顾丽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朱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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