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曹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曹某,邓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496号原告:曹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金炼栋,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员 顾丽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