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陆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俊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经木材中介黎某介绍以人民币34000元价格购买木主陈某种植在陆川县马坡镇六平村黄屋队鹅公石岭的速丰桉林木。后从2015年6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黄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该山岭二十多立米速丰桉树。在马坡镇茶花山路段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过磅木材净重13.7吨。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被滥伐林木共371株,总蓄积量为26立方米,规格材为18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1422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的指控相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钟某、陈某、黎某、刘某、李某、王某、覃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过磅单,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调查鉴定书及被砍伐林木位置示意图,陆川县林业局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缴纳罚金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李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谭雪林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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