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杨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杨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98625-0。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永生花园永平楼门上夹号。负责人蔡大钧,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光先,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晓燕,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杨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祥福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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