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邹志海与王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东,邹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终字第01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东,1970年12月4日。委托代理人徐新君,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志海。上诉人王晓东因与被上诉人邹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邹志海一审诉称:2013年10月21日,王晓东向其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利息为1.5%/月,任何一期违约即以双倍利息计算。借款协议签订后,其于2013年10月22日将100万元汇给王晓东。至今王晓东共支付了11个月的利息,后不再支付利息。现起诉要求王晓东归还借款100万元,支付按每月1.5%从2014年9月2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承担律师费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王晓东一审未作答辩。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邹志海作为出借方、王晓东作为借入方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王晓东向邹志海借款100万元,借期为一年,从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利息为1.5%/月,每月支付15000元利息,如王晓东任一期利息支付延期或违约,邹志海有权加收违约期上述利息双倍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如因王晓东违约发生诉讼,则王晓东还应支付邹志海诉讼标的额3%的律师费等内容。2013年10月22日邹志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晓东交付了100万元,2013年10月25日王晓东向邹志海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邹志海100万元整。借款发生后,王晓东根据借款协议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共计11个月的利息。剩余借期内从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22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没有再支付。为本案诉讼,邹志海聘请了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钱国双律师为本案诉讼代理人,支付律师费3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浦发银行个人业务回单、收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邹志海与王晓东间的借贷关系无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王晓东结欠邹志海借款100万元及从2014年9月22日开始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未付,事实清楚,该院予以认定。王晓东在履行过程中没有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导致纠纷发生,对此王晓东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王晓东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怠于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王晓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邹志海借款本金100万元,同时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二、邹志海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由王晓东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邹志海。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5元,由王晓东负担。王晓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款协议中虽约定如借款方违约应支付出借人诉讼标的额3%的律师费,但该费用并不是必然产生,邹志海未提供聘请律师的委托代理协议及代理费发票,不能确定已实际产生3万元的律师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邹志海未作答辩。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邹志海在原审中提交了聘请律师参加一审诉讼的《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的原件。以上事实,有《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原审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律师费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本院认为:邹志海与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代理费,且金额并未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现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已按约提供法律服务,故邹志海要求王晓东承担此笔为催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符合借款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晓东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王晓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王俊梅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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