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付丽与班乃伟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74号申请执行人付某,农民。被执行人班某,农民。本院在执行付某与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2)平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蒙阳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蒙阳支行账户上的8000元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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