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林清池与被告周鹏达、福建省泉州市求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591号原告林清池,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周鹏达,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求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城东工业区电子商务创业园1号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池与被告周鹏达、福建省泉州市求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清池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林清池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1295.5元,由原告林清池负担。审判员郑聪养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吴凡 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