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扎西次仁与边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桑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扎西次仁,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人,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告边吉,女,1982年3月8日出生,藏族,日喀则市人,现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西次仁诉被告边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西次仁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西次仁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次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边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次央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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