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郑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张长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存在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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