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金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黄金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75-1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组织机构代码:71788416-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锋,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枝龙,男,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金妹,女,汉族,1963年7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金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290元,但原告即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法应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高峰审 判 员  冉 强代理审判员  张建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宁晓松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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