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贤强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611号罪犯张贤强,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贤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8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贤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贤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贤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贤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贤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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