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天锡等与王文泷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锡,洪方珍,王文泷,任小池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677号原告王天锡,男,1949年10月21日出生。原告洪方珍,女,1952年9月13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吉伟,北京富程律师事务所。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夏鹏,北京富程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文泷,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被告任小池,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驰,北京邦辰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锡、洪方珍与被告王文泷、任小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天锡、洪方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天锡、洪方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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