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腾冲华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家年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华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家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华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华,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家年。申请执行人腾冲华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家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家年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腾冲华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腾冲华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6186元,未受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家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腾冲华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兑现款86186元,限于2015年10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36186元,限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53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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