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本院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以被告胡某某亲笔保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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