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付玉梅诉被告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梅,阎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付玉梅,女,1955年5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阎旭东,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付玉梅诉被告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文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玉梅,被告阎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09年开始,被告从我手中借款,截止到2011年8月1日已累计借款167000元,被告一直未还款。被告于2013年8月1日出具欠据104000元,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辩称:2013年的条是我有病出来签的,当时她女儿说嫁给我,就当是聘金。经审理查明:被告阎旭东向原告付玉梅累计借款104000元,被告于2013年8月1日出具欠据一张。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欠据及当事人陈述,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被告应偿还原告的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阎旭东给付原告付玉梅借款104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文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金渺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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