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泽文与中江县明华粮油食品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冯泽文,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中江县明华粮油食品加工厂,住所地中江县。负责人:黄明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黄明华,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冯泽文与被执行人黄明华、中江县明华粮油食品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泽文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小麦款1788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黄明华、中江县明华粮油食品加工厂给付冯泽文小麦款17884元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材(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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