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义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周友红担任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友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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