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孔俊伟与赵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瓜州县人民法院
瓜州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孔俊伟,赵迎平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孔俊伟,男,生于1986年8月2日。被告赵迎平,男,生于1974年11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俊伟与被告赵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孔俊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孔俊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侯光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