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孔俊伟与赵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俊伟,赵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孔俊伟,男,生于1986年8月2日。被告赵迎平,男,生于1974年11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俊伟与被告赵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孔俊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孔俊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侯光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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