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石门四通木业有限公司与王远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门四通木业有限公司,王远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申字第3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石门四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法定代表人占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联委,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远洪,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再审人石门四通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远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4)石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门四通木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石门四通木业有限公司提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经查,2013年1月23日,原告王洪远,陈奇谋及四通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超,喻梅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陈奇谋提供63万元的资金用于四通木业公司资金周转。原告王洪远作为借款人,四通木业公司及喻梅芳作为担保人。合同约定,陈奇谋提供资金后,由四通木业公司从借款日次月的23日起分月偿还相应的资金,否则视为违约。出借人陈奇谋实际提供资金50万元给被告四通木业公司,其余13万元为计算的利息,并以银行按揭的方式将本息合并后以每月固定的数额由四通木业公司向陈奇谋还款。收到款项后,占超出具收据1份,内容为:“今收到王远洪代借陈奇谋现金63万元,2013年1月23日。石门四通木业有限公司(公章)占超”。石门四通木业有限公司在当年的2至5月按约定偿还了部分借款,合计23.8万元,余下的数额未偿还,直至2014年1月25日,石门法院受理陈奇谋诉王远洪及四通木业公司案时采取保全措施后,扣划了王远洪15万元支付给陈奇谋。之后石门法院判决王远洪应偿还陈奇谋借款本金200201元,利息25225元,超期违约金7567元,合计为232994元。还查明,2013年6月20日,占超出具转让协议与委托书,将四通木业公司转让给林琼、马泽恩、占建国三人,但公司至今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借款合同、收据及当事人双方陈述在卷佐证,是以认定。申请再审人石门四通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申请再审人石门四通木业有限公司所提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门四通木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孝明审判员  李常春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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