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00号原告冯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曹建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芳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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