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冯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元氏县人民法院
元氏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冯某某,杨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00号原告冯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曹建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