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玉霞与张照银、王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霞。被执行人:张照银。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邓美美。被执行人:宋春君。申请执行人张玉霞与被执行人张照银、王东、邓美美、宋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照银、王东、邓美美、宋春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3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燕燕审 判 员  陈杭英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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