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345号原告胡某某,个人信息………略。被告王某某,个人信息………略。被告王某甲,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雷健君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君虎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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