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辽源市弘汇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源市弘汇典当有限公司,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辽源市弘汇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雅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战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辽源市弘汇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为保证将来案件的顺利执行,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一切财产,在保证偿还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的抵押借款58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前提下,剩余部分全部予以查封。申请人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一切财产,在保证偿还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的抵押借款58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前提下,剩余部分全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财产由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继续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租、出让、以物抵债、设定抵押及其他权利障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鹏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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