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方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强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584号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掌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晋,该公司职员。被告:方强,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