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执字第7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711-2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慧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74015元(自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8月26日违约金);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祝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程 靖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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