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国贺与葛艳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贺,葛艳霞,于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095号原告王国贺,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被告葛艳霞,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被告于立新,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原告王国贺诉被告葛艳霞、于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国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葛艳霞、于立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葛艳霞、于立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贺撤回对被告葛艳霞、于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六元,由原告王国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双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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