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5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建洋,定兴县城区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树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鍪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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