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少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字第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卢健衡,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卢健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24日0时35分许,被告人某某驾驶一辆的小客车沿顺德区容桂街道办华基路由红旗路往西堤路方向行驶至华基路恒益饭店对开路段时,遇被害人汪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前方同车道内行驶,至小客车车头正面右侧与无牌二轮摩托车车尾后面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汪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某某逃离了案发现场。破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汪某某家属作了经济赔偿。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其过错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汪某某在该此事故中无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对涉案小客车、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汪某水的证言;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对证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5.证人江某某的证言;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8.证人佘某某的证言;9.证人麦某某的证言;10.证人张某桃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11.证人许威斯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李某某、证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12.现场勘查记录;13.死亡鉴定意见及告知书;14.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经过;15.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信息;16.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书;17.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18.出院记录、病历;19.死亡证明;20.尸检鉴定及告知书;21.驾驶人信息;22.行车证复印件、信息;2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4.报警情况;25.现场酒精检测、检验报告;26.扣押、发还清单;27.赔偿证明、请求书、谅解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是过失犯罪,且是初犯;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肇事后逃逸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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