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顺钦与方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420号原告黄顺钦,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方金辉,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钦与被告方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顺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瑞昌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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