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英德市运通城乡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欧林等与李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运通城乡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欧林,李景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02号原告英德市运通城乡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仙水路东制药厂内运通楼30号,法定代表人:范桂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细观,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欧林,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谭永财,男,195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李景辉,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邱细雄,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英德市运通城乡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欧林诉被告李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永财、被告委托代理人邱细雄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通公司、欧林诉称,2015年3月1日,李景辉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波罗往石牯塘方向行驶,15时许,当车行驶至X380线25KM+8KM处时,与欧林驾驶的粤R×××××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景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英公交认字[2015]00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景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欧林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景辉一次性赔偿原告英德市运通城乡公共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欧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4500元,此款在2015年9月2日前付清。被告付清该款项后,原告不得再以该交通事故追究被告的任何责任。本案诉讼费168.95元由被告原告英德市运通城乡公共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欧林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伟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一如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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