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曹胜利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胜利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2817号罪犯曹胜利。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昆刑二初字第00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胜利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苏中刑二终字第00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2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曹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曹胜利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曹胜利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胜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曹胜利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8月、2015年6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表扬,判处罚金四千元已履行。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罚金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曹胜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胜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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