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白浩申请执行王林、陈向先、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浩,王林,陈向先,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18-2号申请执行人:白浩,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林,男,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陈向先,又名陈向娴,女,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许伟,男,汉族,现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白浩与被执行人王林、陈向先、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78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131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第三人李雨峰(又名李雨晟、李永胜)名下登记的小型越野汽车一辆、冻结了李雨峰(又名李雨晟、李永胜)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账户、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及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雨峰(又名李雨晟、李永胜)名下登记的小型越野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李雨峰(又名李雨晟、李永胜)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账户、在中国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杰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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