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吴灿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组织结构代码:G3477737-5。负责人刘武。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达鹏,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灿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诉被告吴灿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1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华侨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亚整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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