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原告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扶余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吉某某,张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839号原告吉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