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839号原告吉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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