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潘亮、肖彩霞与成都高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亮,肖彩霞,成都高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潘亮,男,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肖彩霞,女,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庆,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茹,系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高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亮、肖彩霞与被告成都高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亮、肖彩霞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高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亮、肖彩霞撤回对被告成都高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因撤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亮、肖彩霞负担。审 判 长  徐晓莉审 判 员  肖友良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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