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龙树波与岑汝锋、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树波,岑汝锋,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55-1号申请人:龙树波,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永丰镇。法定代理人:龙伟平,系龙树波的父亲。被申请人:岑汝锋,男,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申请人: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法定代表人:黄皓烨。关于申请人龙树波与被申请人岑汝锋、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龙树波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人民币2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号轿车一辆采取扣押措施,担保人许多已为申请人龙树波的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2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树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嘉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号轿车一辆。二、冻结担保人许多的担保金人民币2万元(该款存于本院代收代支帐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建平审 判 员  张伟强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思敏 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