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行受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卓信与江山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卓信,江山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受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毛卓信。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江山市人民政府。上诉人毛卓信诉江山市人民政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衢行受初字第3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毛卓信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作为碗窑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者,与中共江山市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做好碗窑水库移民安置扫尾工作的通知》,是其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制定的移民安置补偿政策及相关措施,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法享有审查权。(二)该通知侵犯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库区移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上诉人诉请审查江山市人民政府、中共江山市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做好碗窑水库移民安置扫尾工作的通知》(市委发(1999)32号文件)的合法性,并依法撤销该文件。上述通知于1999年8月17日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五年最长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东代理审判员 许 勤代理审判员 李竺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波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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