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刘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龙县人民法院
卢龙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刘某,乔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乔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殿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郑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