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与田忠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田忠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245号原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环路76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8951-3。法定代表人柯元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义忠,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仲春,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忠明,男,汉族,1954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忠明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