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终结执行裁定书
临沭县人民法院
临沭县
执行案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吴梦,吴淑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被执行人:吴梦。被执行人:吴淑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梦、吴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 山审判员 杨化芝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