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2428号原告:刘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自行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于2015年5月20日在民政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由原告刘某预交,应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银鹰代理审判员  杨礼球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臧栩萌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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