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6
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滁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卜某,刘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86号原告: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卜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