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2
王春艳与河南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单新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商丘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春艳,河南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单新志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059-1号原告王春艳,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河南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豫苑路市。法定代表人单新志,经理。被告单新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艳与被告河南建兴置业有限公司、单新志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田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