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前善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前善,王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67号申请人:王前善,男,1959年4月生,汉族,郯城人。被申请人:王亚辉,男,1990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667号的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交强险、商业保险单并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亚辉驾驶的鲁Q963**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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