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王前善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郯城县人民法院
郯城县
民事案件
其他
王前善,王亚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667号申请人:王前善,男,1959年4月生,汉族,郯城人。被申请人:王亚辉,男,1990年7月生,汉族,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667号的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交强险、商业保险单并向法院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亚辉驾驶的鲁Q963**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军 来源:百度“”